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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件指南

时间:2020-06-28      来源: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二、许可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五十五条等

  三、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发

  四、申报材料

  (一)核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核)准文件;(线上推送,彩打或甲方提供)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省级及以上核发的甲方提供)

  4、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或1:1000的拟建项目用地及相关影响范围标准现状地形图(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土地权属文件;

  5、土地分类面积及项目 TXT格式坐标;

  6、拟变更土地所有权的工业企业用地,或已变更土地所有权的工业、仓储企业用地涉及转产为粮食、食品加工存储的,涉及土地用途由工业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须提供土壤环境(含地下水)实施调查评估说明(基础设施类不涉及本条);(土地划拨前完成评估和土地整治的不涉及本条);

  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及高危行业项目影响需要控制范围内的其他项目,提供用地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和批复文件。

  注:经过预审和选址阶段并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已提供要件不需重复提供;

  划拨土地,符合规划,原项目原地改扩建的小型项目,不需要再申请选址的,需要提供涉及的相关要件4、5,无需提供要件3;

  新划拨土地的必须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阶段;

  (二)核发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核)准、备案文件;其他项目建设依据;(线上推送,彩打或甲方提供)

  3、项目四至范围(附图)、用地权属等情况;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土地权属文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土地分类面积及项目 TXT格式坐标;

  6、拟变更土地所有权的工业企业用地,或已变更土地所有权的工业、仓储企业用地涉及转产为粮食、食品加工存储的,涉及土地用途由工业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须提供土壤环境(含地下水)实施调查评估说明(基础设施类不涉及本条);(土地出让、转让前完成评估和土地整治的不涉及本条);

  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及高危行业项目影响需要控制范围内的其他项目,提供用地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和批复文件。

  (三)变更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变更申请;

  2、变更原因涉及的要件;

  3、审定的用地规划条件附图;(基础设施类不涉及本条)(内查)。

  (四)延期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申请;

  2、延期依据;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收回)。

  (五)补发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补发申请;

  2、补发依据。

  (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或1:1000的2000统一坐标系统和统一高程系统现状地形图(其中一份标注用地边界);

  3、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

  (七)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补发

  1、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补发申请;

  2、补发依据。

  五、申报须知

  1、以上内容还需同时提供电子版,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个人)公章(名章),首次提交需同时交验原件。

  2、建设单位(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项目申报网址:www.jl.gov.cn(谷歌浏览器),填写并下载项目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个人)公章(名章)后上传。

  六、办结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核发划拨)、2个工作日(核发 出让)、3个工作日(变更 划拨)、2个工作日(变更 出让)、2个工作日(延期)、3个工作日(补发)。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0436-3294353

  九、审查结果送达

  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用地(含临地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时对审查结果可选择自取或快递送达方式,如需快递送达,按要求填写文书邮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