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件指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二、许可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等
三、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发
四、申报材料
(一)核发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审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供审定的修详规划);
3、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4、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5、发改部门关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其他依据(公建项目提供)(线上推送,彩打或甲方提供)
6、需要公示的提供工程公示材料(公示板面及公示现场照片);
7、用地、方案涉及环保、安全、消防的提供评估报告和安全、环保、消防监管部门审查意见;涉及特殊区域的提供该区域管理部门的相关审查意见。
(二)变更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申请;
2、变更原因涉及的要件;
3、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4、需要公示的提供工程公示材料(公示板面及公示现场照片);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收回)。
(三)延期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申请;
2、延期依据;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件(收回)。
(四)补发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补发申请;
2、补发依据。
五、申报须知
1、以上内容还需同时提供电子版,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个人)公章(名章),首次提交需同时交验原件。
2、建设单位(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项目申报网址:www.jl.gov.cn(谷歌浏览器),填写并下载项目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个人)公章(名章)后上传。
六、办结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核发)、5个工作日(变更)、3个工作日(延期)、3个工作日(补发)。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0436-3294353
九、审查结果送达
建设单位(个人)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时对审查结果可选择自取或快递送达方式,如需快递送达,按要求填写文书邮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