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条件核实办件指南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竣工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认可文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利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未经规划许可、验收擅自改建、扩建的,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二、许可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四十五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等
三、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发
四、申报材料
(一)核发
1、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申请表;
2、竣工测绘报告(含地下管网及其他隐蔽地下工程);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或1:1000的2000统一坐标系统和统一高程系统竣工图;
4、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
5、建设工程现场照片;
6、涉及违法建设的需提交违建处理完成书面结论、转办通知等。
(二)补发
1、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补发申请;
2、补发依据。
五、申报须知
1、以上内容还需同时提供电子版,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个人)公章(名章),首次提交需同时交验原件。
2、建设单位(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项目申报网址:www.jl.gov.cn(谷歌浏览器),填写并下载项目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个人)公章(名章)后上传。
六、办结时限
法定10个工作日,承诺7个工作日(核发)、3个工作日(补发)。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0436-3294353
九、审查结果送达
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申报时对审查结果可选择自取或快递送达方式,如需快递送达,按要求填写文书邮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