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时间:2024-02-02 来源:
编号: 202401
尹兴华:
你(单位)于2014年8月11日在位于洮北区东风乡乘风村(白平公路西侧众诚加油站北)办理的设施农用地审批--乘风蔬菜水果种植园,经营类型:蔬菜和水果种植,经营规模:7727平方米,经营期限:15年,经现场核实,该行为存在改变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用途,用于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白城市自然资源局洮北分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