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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2-04      来源:

  编号:白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27号

张东吉:

  你于2023年4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东胜乡和平村挖树边沟开采砂石,并将开采出的砂石堆放在和平村村委会东村村通路南侧空地。经白城市国源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勘测料堆储量为435.37立方米,吉林省第三地质调查所矿种鉴定为砂砾石(俗称混砂),经价格认证部门认定你开采砂砾石总价值为435.37立方米×43元/立方米=18721.00元(保留至个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认定为非法开采。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勘测报告

  3、现场照片 价格认证报告

  我局已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及白城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第一次案件审理会决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

  2、没收非法开采的435.37立方米砂砾石;

  3、罚款:3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白城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财务室领取缴款通知单。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成海 姚刚

  电 话:0436-3324899

  地 址:白城市经济开发区昌盛路99号

白城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