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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2-18      来源:

编号:白自然资罚决字(2023)53 号

彭含籍:

  你(单位)在洮北区东风乡长发村二社(东风乡政府北镇白公路西侧)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2015年11月20日修订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定界技术图

  3、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和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的规定,应适用你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你进行处罚。

  依据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15年11月20日修订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682.92平方米的土地给东风乡长发村村民委员会。(附图:退还面积及位置)

  2、罚款:对非法占用682.92平方米村庄(符合规划)处以3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2048.7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白城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财务室领取缴款通知单。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浩、赵佳宇

  电 话:0436-3352187

  地 址:经开区昌盛路99号

白城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