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时间:2024-08-28 来源:
白自然资罚催字[2024]第 14 号
陈振、陈勃、高峰:
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建玖缘酒业酒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白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54号),并于2024年1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
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8452.79平方米的土地给平安镇永平村村民委员会。
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8452.79平方米旱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罚款:对非法占用8452.79平方米旱地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非法占用4642.01平方米村庄处以3元/平方米的罚款,非法占用596.71平方米沙地处以5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101437.4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红满 孟繁勇
电 话:0436-3353826
地 址:幸福南大街28号
白城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