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时间:2024-08-28 来源:
白自然资罚催字[2024]第23号
彭含籍:
你(单位)在洮北区东风乡长发村二社(东风乡政府北镇白公路西侧)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白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53号),并于2024年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
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682.92平方米的土地给东风乡长发村村民委员会。
2、罚款:对非法占用682.92平方米村庄(符合规划)处以3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2048.7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红满 孟繁勇
电 话:0436-3353826
地 址:幸福南大街28号
白城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