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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时间:2024-10-10      来源:

编号:白自然资罚催字[2024]第 30 号

李树俭:

  你自2022年3月起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洮北区东胜乡有利村以平整土地名义开采砂石。经白城市国源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勘测开采砂石储量为1808.82立方米,经吉林省第三地质调查所矿种鉴定为砂砾石(俗称混砂),经价格认证部门认定你开采砂砾石总价值为1808.82立方米×44元/立方米=79588.00元(保留至个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对你作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白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34号),并于2024年3月7日向你公告送达。

  你至今尚未履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8.82立方米×44元/立方米=79588.00元(保留至个位);2、罚款:20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白城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