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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时间:2024-10-28      来源:

编号:白自然资罚催字[2024]第 34 号

张玉柱:

  你于2023年6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祥乡新建村村委会西废弃沙坑内开采砂石150.00立方米,用于硬化地面。经吉林省第三地质调查所矿种鉴定为砂砾石(俗称混砂),价格认证部门认定砂砾石单价为43.00元/立方米,你开采砂砾石总价值为150.00立方米×43.00元/立方米=6450.00元(保留至个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2、没收违法所得150.00立方米×43.00元/立方米=6450.00元(保留至个位);3、罚款:600元(白自然资罚决字[2024]第15号)。并于2024年4月19日向你送达。

  你至今尚未履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00立方米×43.00元/立方米=6450.00元(保留至个位);2、罚款:6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白城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 10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