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白城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 白城市自然资源局洮北乡镇自然资源管理总站 行使有关行政监督执法权。
一、委托行政监督执法范围和职责
(一)范围:洮北区范围内。
(二)职责:白城市洮北区范围内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及白城市自然资源局临时指派的其他执法任务;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相关业务部门移送、人民群众举报及洮北分局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土地、矿产违法的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受理并核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线索;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白城市自然资源局洮北乡镇自然资源管理总站 在委托职责范围内以 白城市自然资源局 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报告后,报法规科履行案审程序,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土地、矿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形成核查报告后,报法规科履行立案程序,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五)受委托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完整归档。
五、其它事项
(一)本委托书有效期1年,从2025年1月15日至2026年1月14日止,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委托书》进行修定并按规定备案;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四)本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