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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时间:2025-07-15      来源:

编号:白自然资罚听字[2025]8号

李冰:

  你于2025年4月,擅自在洮北区东胜乡红日村原永胜中心校西北耕地中以旱田改水田名义开采砂石,经白城市国源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勘测,你开采砂石储量为844.34立方米,吉林省第三地质调查所矿种鉴定为砂砾石(俗称混砂),经价格认证部门认定你开采砂砾石总价值为844.34立方米×48.33元/立方米=40807.00元(保留至个位),该行为违反了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认定为非法开采。依据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及白城市自然资源局2025年第五次案件审理会决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844.34立方米×48.33元/立方米=40807.00元(保留至个位);

  3、罚款:408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郭文健 梁闯

  电 话:0436-3324899

  地 址:白城市经济开发区昌盛路99号

  公告期三十日

  白城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