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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时间:2026-04-29      来源:

  编号:白自然资罚催字[2026]第6号

李冰:

  你于2025年4月,擅自在洮北区东胜乡红日村原永胜中心校西北耕地中以旱田改水田名义开采砂石,经白城市国源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勘测,你开采砂石储量为844.34立方米,吉林省第三地质调查所矿种鉴定为砂砾石(俗称混砂),经价格认证部门认定你开采砂砾石总价值为844.34立方米×48.33元/立方米=40807.00元(保留至个位),该行为违反了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认定为非法开采。我局2025年9月25日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844.34立方米×48.33元/立方米=40807.00元(保留至个位);3、罚款:处违法所得10%罚款计4081.00元。(白自然资罚决字[2025]第8号),并于2025年10月25日向你公告送达。

  你至今尚未履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4.34立方米×48.33元/立方米=40807.00元(保留至个位);2、罚款:处违法所得10%罚款计4081.00元(保留至个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告期三十日

  白城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9日

  初审:郭文健 梁闯

  复审:臧浩

  终审:蔡瑞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