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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长春、张喜娟法院判决作废公告
白不动产公告(2024)第508号
根据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4)吉0802执恢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殷长春、张喜娟所有的座落于辽北路77-3号楼6单元1层南户的不动产经法院裁定过户至张越名下。因无法收回该座落已发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行所有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吉(2017)白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588号,现公告作废。
白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25日
0436-3577001
0436-3577000
0436-3577043
0436-3577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