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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生交易公告
白不动产公告(2025)第80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356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35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一并处置”。 李秋生位于中兴东大路40-2号楼1单元4层东户,房屋所有权已于2010年1月30日发生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7条规定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特此公告
白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29日
0436-3577001
0436-3577000
0436-3577043
0436-3577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