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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时间:2021-10-16      来源:

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5 税费缴纳凭证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5 税费缴纳凭证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 税费缴纳凭证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 税费缴纳凭证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办理

5 税费缴纳凭证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 税费缴纳凭证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税费缴纳凭证

 

 

 

办理流程:

咨询→受理→核定→登簿→缴费→缮证

收费标准:

1、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

2、财税【2019】45号: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免征登记费;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

3、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办结时限:自出具受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内)。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 2:00-5:30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 1:30-5:00

温馨提示:

1、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办理转移登记时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4、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本告知(五)、(七)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5、如因政策调整导致受理登记要件发生改变,以中心最新发布的信息为准。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577001

业务咨询电话

0436-3577000

政务大厅业务受理咨询电话

0436-3577043

登记中心受理咨询电话

0436-3577049

吉事办

登记中心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