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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首次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5 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抵押权变更登记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5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抵押权转移登记
4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抵押权注销登记
3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流程:
咨询→受理→核定→登簿→缴费→缮证
收费标准:
1、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
2、财税【2019】45号: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免征登记费;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
3、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办结时限:自出具受理单之日起1个工作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内)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 2:00-5:30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 1:30-5:00
温馨提示:
1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3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4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5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6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7 如因政策调整导致受理登记要件发生改变,以中心最新发布的信息为准。
0436-3577001
0436-3577000
0436-3577043
0436-3577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