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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异议登记
查封登记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办结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免费
注销查封登记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异议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收费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40元、非住宅275元。
注销异议登记
3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 2:00-5:30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 1:30-5:00
温馨提示:
如因政策调整导致受理登记要件发生改变,以中心最新发布的信息为准。
0436-3577001
0436-3577000
0436-3577043
0436-3577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