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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的相关通知

时间:2024-05-28      来源: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根据上述决定,即日起在白城市本级范围内,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再受遗失、灭失声明刊发期满15个工作日的限制,由白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门户网站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白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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